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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如何办理

发布日期 :2023-05-08 09:55发布IP:111.199.81.81编号:117279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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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:第三章 成立登记 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。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 ()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  (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 ()有固定的住所;  (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  (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;  (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 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。 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,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  ()筹备申请书;  ()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;  ()验资报告、场所使用权证明;  (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  () 章程草案。办理公益基金会公司备案请联系:佳轩

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?

1、《年检报告书》(原件一式两份,须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字,并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);办理公益基金会公司备案请联系:佳轩

2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(验原件,留复印件一份);

3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);

4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(验原件,留复印件一份)

民非组织办理条件。1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。并有正式文件批准;。2、有规范的名称,且名称符合门制定的,3、有必要的组织机构;。4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,5、注册资金实缴,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,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。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(事)业所规定的限额;,6、实际注册、办公地址,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、设施,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,三、民非组织设立材料。1、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,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(下同)。  办理公益基金会公司备案请联系:佳轩

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建设,完善统筹协调和机制,培育、规范非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,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。(七)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,外商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《外商产业指导目录(2011年修订)》的规定,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,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,参与引进境外教育资源,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%,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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